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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宣传
发布日期:2017-08-23 浏览次数: 次 字体:[ ]

一、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必须符合的五个条件

    (一)承包地被市人民政府依法征收;

    注释:由武穴市土地收储中心统一收储,并报省国土资源厅批复的用地项目。

    (二)被征地时持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注释:以2015年重新确权登记的面积为准(红皮本或合同)。

    (三)被征地时户口在征地所在地

    注释:以征地告知书发布日为准,征地告知书发布之后户籍从外村迁入的人员不符合办理条件;

    (四)被征地后家庭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含0.3亩);

    注释:(确权登记面积-被征地面积)/家庭在本村户籍人口=0.3以下(含0.3亩)

    (五)被征地时年满16周岁。


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经办流程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拟征收土地告知书》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组织征地所在村委会派专人在20个工作日内调查填写《XX拟征地项目被征地农民基本情况调查统计表》(附表1)由被征地农民本人签字确认,在村公示5个工作日且无异议的,送所在地派出所、财政所、镇政府审核盖章并签名;

    注释:1、派出所依据《拟征收土地告知书》发布时间,负责审核涉及的被征地人员的户籍及个人身份信息;

    2、财政所负责审核被征地时农民家庭承包土地面积界定和核实;

    3、镇政府负责审核被征地农民的失地面积和享受养老保险补偿的具体对象最终审核确认;

    4、公示张贴时拍照,将电子档和纸质照片留存。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XX拟征地项目被征地农民基本情况调查统计表》(附表1),在5个工作日内汇总填报《XX拟征地项目被征地农民符合享受养老保险补偿对象汇总审核表》(附表2)报市公安局、经管局、国土资源局审核盖章(负责人签名)后,报送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国土资源局负责审核土地征用的合法性、被征地农民失地面积,并会同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确认应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的对象。

    注释:1、将附表1中符合享受养老保险条件的人员填入附表2,其中附表2“拟征收土地告知书发布时的年龄”一栏以《拟征收土地告知书》下发时间为基准日精确到天测算人员周岁年龄。 例: 张三,1956年10月1日出生,征收土地告知书发布时间为2016年9月30日,附表2填写时间是2016年10月8日,在“拟征收土地告知书发布时年龄”一栏应填“59岁”。

    2、向城保局报送材料内容:

    (1)附表1、附表2纸质档原件各2份,电子档(Excel格式)各1份;

    (2)《拟征收土地告知书》复印件;

    (3)征地协议复印件;

    (4)规划用地红线图复印件;

    (5)《武穴市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登记表》;

    (6)2015年《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7)个人身份证原件和正反复印件;

    (8)户口簿原件和家庭所有人员复印件。

    以上所需材料,1、2、3、4项为总材料,5、6、7、8项为符合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对象人员的个人材料(登记表和其它复印件每人一份)。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材料齐全后,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局在5个工作日内对每个拟享受养老保险补偿对象的土地补偿标准进行测算,填写《XX拟征地项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资金测算表》(附表3),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盖章后报当地政府,并送同级财政局和国土资源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督促相关部门根据附表3,在1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将所需养老保险补偿资金预先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由财政部门开具预存资金缴款凭证(一式二份)。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财政局开具的预存资金缴款凭证,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关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资金预存情况的审核意见》(附表4)连同财政局开具的“预存资金缴款凭证”移送市国土资源局作为呈报征地报批请示文的附件。

    征地项目依法批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据实填写《XX征地项目被征地农民符合享受养老保险补偿对象增减情况统计表》(附表5),报市公安局、经管居、国土资源局盖章后,报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

    注释:1、增加人员应是在填写“附表1”时家庭人均耕地在0.3亩以下(含0.3亩)根据《拟征收土地告知书》发布之日时间测算未满16周岁,但在征地依法批准之日(省政府批文下发时间)前年满16周岁的人员;核减人员应是“附表2”中的人员在征地依法批准之日(省政府批文下发时间)前死亡的人员。报送附件5时连同死亡人员火化证复印件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原件一并报送。附表5中填写的人员如果不是“附表1”、“附表2”中的人员,则该表无效。

    4、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局在10个工作日内根据附表3和附表5填写《XX征地项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资金核定表》(附表6),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盖章后报市人民政府,并送财政局和国土资源局。财政局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最终核定的养老保险金额在15个工作日内实行多退少补。

    财政局在30个工作日内将养老保险补偿资金从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划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按规定将养老保险补偿资金计入被征地农民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向被征地农民出具《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资金计入个人账户告知书》(附表7)。

 

三、享受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偿的标准,以及享受待遇年龄和计算方法

    1、根据《关于印发武穴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武穴政规【2015】3号)文件第四条规定:市人民政府给予被征地农民一次性养老保险补偿,其全部补偿标准按照被征地时黄冈市上年度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被确定。对被征地时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人员,按照一次性养老保险补偿标准给予全额补偿;对被征地时60周岁以下(59周岁至16周岁)的人员,年龄每降低1岁,补偿标准按全额补偿的1%递减。

    注释:黄冈市2015年农民人均年度纯收入为10252元,即2016年征地符合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人员的一次性补偿金为10252元*3倍=30756元;59周岁人员为30756元*99%=30448.44元;16周岁人员为30756元*56%=17223.36元。以60周岁为基准年龄每降低1岁就递减1%依次类推。

    2、根据《关于印发武穴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武穴政规【2015】3号)文件第八条规定:被征地时已年满60周岁的人员,在已享受原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基础上,根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资金加法个人账户养老金,其计发月数按被征地时的实际年龄确定。被征地时未满60周岁的人员,划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一次性补偿资金,与参保人原有个人账户资金合并计算,待其年满60周岁时统一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相关待遇。

    注释:被征地时已年满60周岁的人员(男、女享受待遇年龄均为60周岁)其计发月数比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办法按被征地时的实际年龄确定,即:被征地时年龄达到60、61、62、63、64、65、66、67、68、69、70周岁的人员,其对应的计发月数分别为139、132、125、117、109、101、93、84、75、65、56个月。被征地时年龄高于70周岁的,其计发月数一律按56个月确定。计算公式为:

    个人账户一次性全额补偿金/征地依法批准时年龄对应的计发月数=最终领取待遇金额

 

    以2016年征地项目为例:

    60周岁一次性全额补偿资金30752元/139个月=221.24元

    61周岁一次性全额补偿资金30752元/132个月=232.97元

    依次类推,70周岁以上人员:30752元/56个月=549.1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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